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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解决拥军优属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整理自:福州市人事局 2009-6-16 19:40:48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解决拥军优属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榕委办[[]2OO9]52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7]4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拥军优属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闽委办[[]2008]35号),全面提升我市双拥工作水平,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解决好部队干部住房困难、随军家属随调安置和退役士兵安置等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妥善解决部队干部住房困难

    1、把解决部队干部住房困难列入地方规划。帮助部队干部解决住房困难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有关住房政策,将解决部队干部住房困难问题列入当地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根据驻军干部住房的需求情况,立足当地实际,按照统筹规划、适度保障、同等优先、分步解决的原则合理安排,并将规划期内解决驻军干部住房困难的总体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2、做好部队干部申请地方保障性住房工作。凡驻榕部队符合随军条件且在部队无住房的团职级以下(含团职级)的部队干部(含文职干部和在编的录用制职员干部)、士官,可向当地申请保障性住房。对符合军队和当地政府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部队干部,配售、配租资格由部队师以上机关营房部门负责审核,市房委办根据审核结果对房源进行批复对接。

    3、支持驻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驻军可通过提供自用土地等方式筹措资金或利用自用土地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驻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军队和当地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驻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在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在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新政策出台之前,供应对象和保障标准按军队现有政策规定执行。利用部队自用土地或地方政府行政划拨土地建设的住房,出售转让时要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驻军所建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管理,除供应给本部队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购外,多余房源应纳入地方统筹,主要用于提供给其他部队符合条件的干部。

    4、军队住房建设项目参照重点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按照急件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把军队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摆在优先位置。对于城市规划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军队住房建设项目的实施。

    5、妥善处理部队自建住房的产权遗留问题。对基本符合城市规划又确实已分配给部队干部的部队自建住房,本着尊重历史、尊重部队政策规定的精神,先易后难,逐步解决其产权问题,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在土地产权清晰,规划、消防、工程质量验收基本合格的前提下,规划、土地、消防、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解决部队自建住房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我市处理历史遗留的“两权证”的办法予以办理规划竣工审核、消防审核验收和产权、土地登记手续等。

    二、切实做好随军家属随调安置就业工作

    1、有计划地搞好随军家属随调安置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每年应根据人武部统计报送的本辖区部队本年度(含历年未安置)符合随军条件的需要随调安置就业的人数、人员条件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情况,按随调安置的去向,拟定本年度随调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驻榕部队符合在市直机关和在榕市属事业单位安置的对象,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予以接收。各级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要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予以办理调动手续。各地、各单位在补充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优先解决身份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随调安置问题,做到身份不变、专业(行业)尽可能相同或相近。

    2、对特殊对象实行重点优先安置。对正团以上(含正团)干部、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官,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驻海岛、高山部队,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在船(舰)艇上或作战部队基层工作满10年以上部队军官的随军随调家属,以及其他需要照顾的特殊对象,实行重点优先安置,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指令性安置。

    3、招考招聘给予倾斜优先,适当照顾。我市公务员招考时,符合招考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可自愿报考,同等条件下可予优先录用。市直和县(市)区、乡(镇)在事业单位招考招聘工作人员、机关招收工勤人员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给予笔试成绩加3分的照顾,并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三、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

    1、实行分类安置。退役士兵(含转业、复员士官)的安置继续执行计划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政策。国家政策规定的重点安置对象,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就业,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非重点安置对象,由政府引导自谋职业。在国家新的安置条例出台后,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2、认真做好重点安置。凡服现役满三期以上的士官、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和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5级至8级残疾退役士兵、烈士子女退役士兵,不论是城镇或农村户籍,都是重点安置对象。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和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基本工资有保证的单位招收员工时应优先安排重点安置对象。为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安置,可在重点安置对象中进行考试或考核,择优录用,并张榜公布。

    3、落实优惠政策。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加强指导和服务,并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其退役后两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收单位的,在退回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由安置部门给予办理安置手续。要落实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享有的优惠政策。

    4、提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应与安置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从2009年开始,五城区服役满2年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2万元;服役满2年后被选取为第一期士官并服役满5年的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2.5万元;服役满5年后被选取为第二期士官并服役满8年的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3万元;服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3.5万元。各县(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由各县(市)政府自行制定并实施,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标准,即服役满2年的城镇退役士

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1.5万元;服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3万元。城镇进藏兵和高原兵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正常标准的2倍予以发放。

    5、加大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力度。对退役士兵实行优惠职业技能培训。凡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我市安置政策、能参加正常培训、属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享受一次优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00课时,培训结束后发给结业证书;达到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的,通过考核,发给相应技术等级证书。退役士兵培训补助经费按1200元/人列入市财政预算,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向培训机构发放。

    6、优化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窗口,提供就业和创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托管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每年至少举办一场以上退役士兵招聘会。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就业信息网络服务,在福州市人力资源市场为退役士兵开设专门网页,常年为其提供网上求职登记和适合的岗位信息。

    四、合力抓好政策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国防建设和服务全国大局的高度,把解决部队干部住房困难、随军家属随调安置就业、退役士兵安置等问题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

    2、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地方各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协商工作,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双拥办和军队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地方和驻军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O09年6月5日  

主题词:拥军优属实施意见

抄送:福州警备区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2OO9年6月5曰印发

(共印3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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